轉知:有關技能檢定承辦單位試務相關人員不得在原單位應檢事宜。

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以下簡稱試場規則)第23條規定略以,應檢人為學科採電腦線上測試或術科測試辦理單位之試務相關人員時,應檢人不得在原單位應檢。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承辦單位試務相關人員係包括辦理單位首長、副首長、辦理技能檢定試務之直屬長官、該科系教師(含專任及兼任、外聘兼任教師、業師等)、職員與相關業務工作人員,渠等不得於原單位應(報)檢,且承辦單位須確實於技檢系統上傳渠等資料。

綜上所述,即本校教職員工(學生除外)若有考照需求,不得在本校任一學術科合格考場應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