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民國114年11月19日令修正公布《公務人員考績法》部分條文,本次修法涉及同仁權益變動,重點摘要如下,請大家留意:
一、另予考績條件放寬 修正第3條,將原定須「連續」任職滿6個月才能辦理另予考績之規定,修正為「累計」任職滿6個月即可辦理。未來若有職務中斷情形,只要同年度累計年資達標,即可獲得考績評定 。
二、育嬰留停考績可採計升等 修正第11條,放寬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得採計為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具體換算為:另予考績二年列甲等,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二年列乙等),視為年終考績一年列乙等 。
三、增列職場霸凌及騷擾為免職事由 修正第12條,針對對他人為性騷擾、跟蹤騷擾或職場霸凌等違失行為,若情節重大致受害人重大身心創傷或死亡者,增列為「一次記二大過」之專案考績免職要件 。
四、明定懲處權行使時效 增訂違失行為之懲處權行使期間:屬一次記二大過者為15年;屬記一大過者為7年;屬記過或申誡者為5年。期間自違失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以上法規自公布日起施行,詳細條文可至銓敘部全球資訊網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