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2 月 31 日總處給字第 11440024672 號函辦理。
二、 重點說明: 為推動少子女化對策,減輕公教人員育兒經濟負擔,行政院新訂定旨揭要點。自 115 年 1 月 1 日起,公教人員保險(公保)之被保險人請領生育給付時,如計算出之給付金額低於新臺幣 10 萬元者,將由政府補助其差額,使其生育給付總額合計達 新臺幣 10 萬元。
三、 適用對象與生效日:
適用對象:符合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之被保險人。
生效日期:自中華民國 115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四、 檢附資料:檢附原函、發布令及總說明各 1 份,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