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5 年 1 月 9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150001794 號書函辦理。
二、 修正重點說明:
所得替代率上限停止調降(第37、38條): 原定退休所得替代率上限應分 10 年逐年調降之規定,修正為**「一律以 113 年 12 月 31 日」之所得替代率上限為準。即自 114 年度起,所得替代率上限將維持在 113 年度之標準,不再逐年調降**。
退撫給與調整機制(第67條): 明定公務人員退休後所領月退休金等給與,於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 5% 時,或至少每 4 年,應由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審酌相關因素後擬具調整方案。
三、 查閱方式: 本次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 114 年 12 月 26 日公布,詳細修正條文及對照表請參閱附件。
人事室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