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0日以臺教高(四)字第1152201817A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及修正條文各1份,請參閱

說明:
一、依教育部115年6月10日臺教高(四)字第1152201817D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涉及高級中等學校部分有疑問,請逕洽本署高中組梁小姐,電話:04-3706-1122。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八條  本貸款自貸款日起至償還期起算之前一日止之利息負擔,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全額。
本貸款自償還期起算日起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之部分外,其餘由借款學生負擔。
前二項各該主管機關應負擔之利息,由各該主管機關按年編列預算負擔。

第九條  學校應於學期註冊前,公告或通知學生申請辦理貸款之相關規定,貸款之學生並應參加貸款常識之宣導講習,必要時,學校得於講習期間辦理貸款常識測驗。
申請貸款之學生應依前項公告或通知,連同保證人,檢具有關文件、資料,於註冊前向承貸銀行申請辦理貸款,並同時辦理對保及配合銀行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身分辨識及驗證。
前項申請貸款之學生於註冊時,應向學校申請暫予緩繳學雜各費。但經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通知其應補繳學雜各費。
學校審查學生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貸款要件後,除將學生應繳交學校之學雜費、實習費、校內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予以扣除外,其餘書籍費、校外住宿費、海外研修費或生活費,應即發放予學生。
各該主管機關得查核學校辦理前項費用發放情形,並納入核定學校相關獎補助經費之參據。

第十一條  申請本貸款之學生於各階段學業完成後,應依規定向承貸銀行償還貸款。但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各階段貸款償還期起算日前通知承貸銀行後,依各該款規定償還貸款:
一、 繼續在國內就學者,得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二、 服義務兵役者,得至服役期滿後償還。
三、 參加教育實習者,得至實習期滿後償還。
四、 因故退學或休學者,應於退學或休學後償還。
五、 出國留學、定居或就業者,應於出國前一次償還。但成績優異,並獲政府考選、外國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政府機構或學校提供留學獎助學金者,得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升學至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後償還。
六、 無固定修業年限之專科以上進修學院(校)之在學學生,於貸款期限屆滿後償還。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款但書或第六款之情形,除在職專班之學生應於學業完成即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外,其餘貸款學生應自事實完成日後滿二年之次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貸款學生償還期起算日前一年度收入未達一定金額者、持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者,或發生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大災害者,得酌予展延一定期限後償還,或調降其貸款利率;其一定金額、期限及貸款利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學生除依前項規定外,於貸款償還期起,得向銀行申請緩繳本金,緩繳期間每次申請至少一年,總計緩繳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年;緩繳期間之利息,除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外,由學生負擔。
貸款一學期者之償還貸款期限,得以一年計,餘此類推。但經學生專案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同意者,得以一年六個月計;持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以二年計。償還期間之利息,由學生負擔。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前,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而未依規定期限通知承貸銀行,致有逾期情事者,得檢附證明文件,向承貸銀行申請並經其同意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本息。
學生於原償還期起算日後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且未按原定期限償還者,應先償還有各款事實前已到期之本息、違約金後,依第二項規定期限償還未到期之本息。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二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十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