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助學金】115-1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校內申請期限至9/20止
一、校內申請期限至9/20止
二、獎學金分類如下:
(一)清寒獎學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3、各科成績達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在此限。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指本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1、就讀本縣各高中(職)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八十分以上且為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且無記過以上紀錄者,每校以三名為限。核發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獎學金分類如下:
(一)清寒獎學金: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本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但不包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及在職專班、研究所碩博士三年級以上學生:
1、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包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
2、家庭突然遭遇變故或其他情形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查核並由學校出具證明。
3、各科成績達下列標準:
(1)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2)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無記過以上紀錄。
(3)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乙等)以上。但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在此限。
(二)優秀學生獎學金:指本縣高中(職)學校學生,成績優異自願留縣升學或前一學期成績優異,榮獲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並經學校推薦者。
1、就讀本縣各高中(職)學校,前一學期學業成績為八十分以上且為該校不分科各年級第一名,且無記過以上紀錄者,每校以三名為限。核發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